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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80条”问答① | 您关心的减税政策问题解答来了
信息来源:连云港发布 发布日期:2023-02-13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发展预期,最大限度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加快恢复发展,推动全市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市政府于2月2日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链接】。自2月9日起,“连云港发布”开设“热点问答”专栏,围绕十二个方面“80条”措施解答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

今天,我们围绕第一方面

“持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解答热点问题

问题一: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3日,自行开具了4张免税发票已交给客户,请问如果我公司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上述免税发票?

解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您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后,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领办人: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李慧敏,0518-85991432,18036670633

问题二:我是一家餐饮公司,此前一直享受生活性服务业15%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底还有加计抵减余额10万元未抵减完,最近出台了新的加计抵减政策,请问去年没抵减完毕的余额还能在今年继续抵减吗?

解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你公司此前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内继续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领办人: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肖喜,0518-85991432,18936690998

问题三:我公司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请问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能够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

解答: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连政规发〔2023〕1号文“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你公司2023年上半年可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免,下半年可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50%减征。

领办人: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时慧宁,0518-85991528,15061322681

问题四:我公司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但是,如果你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者属于个体工商户,仍然可以据此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领办人: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刘雪莹,0518-85991528,18036672633

问题五: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可以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是指符合什么条件?

解答: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2)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领办人:市税务局所得税科,尹芳,0518-85991469,18936603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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