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文旅发电〔202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复杂严峻,对旅行社行业造成严重冲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政策,支持旅行社行业纾困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95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抓好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纾困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2〕55号)要求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
二、2020年10月19日至2022年4月11日(含当日)期间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可为应交纳数额的100%,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
三、2022年4月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 四、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缓交范围之内。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周密部署,完善工作台账,指导和督促相关旅行社企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完成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并于2022年7月1日前将保证金暂退、缓交情况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2年4月11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2〕64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等的金融支持,确保有关金融纾困政策落地,现将有关要求及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大局意识
(一)各级监管部门、银行保险机构和相关行业协会要坚持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人民性,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全力做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处理好服务实体经济与防控金融风险的关系,持续优化改进金融服务,助力夯实经济稳定运行、质量提升的基础。
(二)银行保险机构要聚焦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等金融服务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采取针对性的有效纾困措施,支持暂时遇困行业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三)推动信贷余额稳步增长。银行机构要及时满足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的合理、有效信贷需求,努力实现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信贷余额持续稳步增长。
(四)实施专门资源倾斜。银行机构要充分评估疫情影响,通过安排专项信贷额度、调整绩效考核、合理下放审批权限、实施优惠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方式,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行业的信贷资源倾斜和保障。
(五)强化普惠金融服务。2022年继续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确保个体工商户贷款增量扩面,继续实现涉农贷款持续增长、普惠型涉农贷款差异化增速目标。银行机构要层层抓实小微企业、涉农信贷计划执行,向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进一步倾斜信贷资源,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停工停产期间应急性资金需求、复工复产提供信贷支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要确保全年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1.6万亿元。地方法人银行要用好用足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支小再贷款等政策。
(六)提升融资担保效能。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压缩授信或收回贷款。发挥好农业信贷担保作用,强化涉农信贷风险市场化分担和补偿。鼓励省级再担保机构主动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扩大再担保业务覆盖面。
(七)做好创业担保贷款。银行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积极为符合条件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的新市民提供服务,优化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提高创业主体融资效率。
三、做好接续融资安排
(八)明确帮扶支持对象。银行机构要积极帮扶前期信用记录良好、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能帮尽帮,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
(九)主动开展续贷服务。银行机构要加强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融资需求的跟踪分析,主动提前开展接续融资信贷评审,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积极给予续贷支持。
(十)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倾斜,并适当放宽延期期限。办理延期时不得“一刀切”地强制要求增加增信分险措施。延期贷款涉及政府性融资担保的,有关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给予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
(十一)完善个贷还款安排。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十二)准确实施贷款分类。对第(十)、(十一)条实施延期的贷款,在延期过程中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十三)提供便利还贷方式。对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连续性强、有经常性短期循环用信需求的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鼓励银行机构推广“随借随还”的贷款模式。
(十四)对减租人给予支持。对2022年减免3—6个月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国有房屋出租人,鼓励国有银行按照其资质和风险水平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国有银行在满足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根据贷款申请人资质情况和证明性材料,进一步优化相关机制和业务流程。对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国有银行可同等给予上述优惠。
(十五)用好地方纾困政策。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利用各级地方政府推出的纾困帮扶基金、风险补偿、财政贴息、财政奖补等政策安排,加大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的金融支持。
(十六)发挥各类组织作用。融资租赁公司要主动了解承租人的困难及诉求,合理采取展期续租、降租让利等帮扶措施。小额贷款公司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客户自主协商,灵活采取减缓催收、贷款展期、续贷等支持措施。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赎当、续当的客户,典当行要适当减缓催收,减收或免收罚息,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
四、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
(十七)提高行业不良容忍度。鼓励银行机构在受疫情影响的特定时间内适当提高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幅度不超过3个百分点。
(十八)及时报告调整情况。银行机构要及时将有关不良贷款容忍度管理制度调整情况书面报告监管部门。
五、持续提升服务效率
(十九)提供持续金融服务。银行保险机构要着力保障疫情严重区域基础金融服务不间断,对受疫情影响暂停营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及时提供替代金融服务,并多渠道公告提醒,努力降低疫情给金融服务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十)提高业务办理时效。在疫情集中暴发地区,银行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阶段性简化业务流程和申请材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落实贷款调查和评审的,在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采取“容缺办理、事后补办”等方式,以实现快速审批、快速放款。
(二十一)适当减免服务收费。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落实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政策,鼓励加大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优惠减免力度。
(二十二)加快保险理赔服务。保险机构要做好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保险服务,主动了解投保企业和客户损失情况,开辟绿色通道,提升理赔效率,做到应赔尽赔快赔。
六、创新信贷服务模式
(二十三)增加信用贷款投放。银行机构要深入挖掘和有效利用涉企信用信息数据,增加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信用贷款的投放。
(二十四)优化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银行机构优化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依法合规发展订单、存货、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融资业务,加强与核心企业的合作,加大对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
(二十五)创设专项纾困产品。鼓励银行机构针对受疫情影响的特定区域、特定客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专项纾困信贷产品,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紧张等问题。
(二十六)大力发展数字金融。银行保险机构要强化科技赋能,依法合规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新技术开展流程和业务创新,积极发展线上金融,提高金融需求响应、审批、办理速度,为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提供更加便捷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七、完善考核激励机制
(二十七)优化调整考核机制。银行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阶段性调整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在不良贷款容忍度范围内对相关信贷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考核不予扣分或适当减轻扣分。
(二十八)落实尽职免责制度。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将授信尽职免责与不良贷款容忍度有机结合,畅通申诉异议渠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若分支机构相关业务在不良贷款容忍度范围内,相关分支机构负责人、业务部门和从业人员可减轻或免予追责。
八、发挥保险保障功能
(二十九)增加保险产品供给。鼓励保险机构针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特点,积极发展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业务,创新保险产品,丰富企业风险分散渠道。
(三十)提高保险覆盖面。保险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营业中断险、财产损失险、雇主责任险、货物运输险等业务覆盖面,为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的财产损失及营业中断利润损失等提供保险保障。
(三十一)做好外贸金融服务。有关保险机构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范围,优化承保理赔条件、简化理赔手续,合理降低保险费率。鼓励银行机构同保险机构深化合作,有效发挥保单增信作用,发展保单融资业务,更好满足外贸企业融资需求。
(三十二)鼓励延期收取保费。在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地区,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
九、有效加强信贷管理
(三十三)区别对待涉企风险。银行机构要科学把握信贷政策执行要求,对企业经营遇到的困难问题要综合研判、分类施策,不能搞“一刀切”。
(三十四)管好贷款资金用途。银行机构要扎实做好贷款“三查”,加强资金用途审查和流向管理,防止贷款违规挪用。
(三十五)加强风险预警处置。银行机构要密切关注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加强资产质量监测,足额计提拨备,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前瞻性做好风险预警及化解处置预案。
十、主动做好宣传引导
(三十六)宣传推广金融产品。银行保险机构要全面梳理支持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等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主动加大宣介力度,有效提升产品服务知晓度。
(三十七)提高企业金融素养。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向企业特别是困难行业企业宣传讲解金融知识,提高企业诚信经营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帮助企业运用金融工具规避经营风险。
(三十八)加强经验复制推广。相关行业协会要及时总结银行保险机构在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金融服务方面的工作成效,促进良好经验和创新成果复制推广。
十一、推动形成政策合力
(三十九)鼓励出台地区政策。各级监管派出机构要结合疫情形势变化和地区经济受冲击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区域性金融支持政策。
(四十)增强政策协同效应。各级监管派出机构要加强与地方财政、发改、工信、交通、农业农村、商务、文旅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多方争取支持,形成政策合力。促进对困难行业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的精准对接,建立帮扶吸纳就业较多行业企业的专项纾困融资机制,推动完善配套风险补偿措施。加强涉企涉农信用信息共享,推动地方建设完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十二、加强政策督导落实
(四十一)细化落实帮扶举措。银行保险机构要健全细化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专项制度或措施,明确延期还本付息等扶持政策办理流程和渠道,确保相关纾困政策落地见效。
(四十二)强化政策落实督导。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支持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的评估检查,通过通报、约谈等方式,对相关机构落实政策不到位、执行走偏等问题予以纠正,切实提升遇困行业企业金融服务质效。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
2022年6月2日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名单附后)。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大型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可根据当地受疫情影响程度以及基金结余情况,进一步拓展至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条件和期限与《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一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省份确定,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四、规范缓缴实施办法。申请缓缴的企业应符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状态等条件。各省份要结合地方实际和基金承受能力,在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实施程序、缓缴期限、困难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认定标准、审批流程和工作机制等,可授权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批。各县(区)要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批准缓缴的企业名单等情况按月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各省份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
五、简化企业申报流程。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各省份要全面推行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通过大数据比对,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资金。
六、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精准把握政策实施范围,规范实施程序,健全审核机制,切实防范风险。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监测,做好资金保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5月31日
附件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农副食品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社会工作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文化艺术业
体育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2〕2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的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
进一步助企纾困的政策措施
2022年2月,经省委同意,省政府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40条”),对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稳定经济增长产生了积极成效。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精神,在全面落实“苏政40条”基础上,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着力稳住全省经济基本盘,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1、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施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对参与疫情防控为生产生活物资提供保障的物流企业、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给予定额补助。支持市县建立10-15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油储备,省财政对按计划落实的市县给予定额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
3、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和新闻出版)、交通运输及物流、建筑、物业服务等行业企业防疫物资、消杀服务等支出,各地各部门按照企业实际运营规模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影局、省新闻出版局)
4、将供销社、工会、人防等对外出租的房屋全部纳入国有房屋租金减免范围,参照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机关管理局关于减免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操作实施细则(苏财资〔2022〕26号),对承租单位进行租金减免。(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供销社、省人防办)
5、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实施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6、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对水资源费省级部分减按80%收取,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下调20%,实施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人防办、省药监局、省税务局)
7、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实施阶段性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实施。继续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政策,范围扩大至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8、符合条件的地区,2022年底前继续向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4%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并向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9、对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经申请审核通过后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10、为10千伏及以下中小微企业全面建设外线电气工程,无需用户投资外线。全省用户报装容量200千瓦及以下可采用低压接入,降低用户内部电气投入。(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
11、各银行机构应单列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实现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户数“两增”、2022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上年有所下降。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接续和贷款期限管理,进一步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鼓励银行推出抗疫贷、复工贷等线上化、纯信用金融产品,开设因疫情受困企业融资绿色通道,支持金融机构将企业信用作为信贷投放重要参考因素。(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2、支持银行机构将再贷款利率下调和LPR下调传导至贷款利率,优化内部FTP定价,合理降低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支持银行机构、支付机构推出特色减费让利举措,健全支付服务减费让利专项工作机制,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纾困解难,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鼓励金融机构与交通物流、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会展等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信用信息等数据,发放更多信用贷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电影局)
13、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三农”、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更多优惠利率贷款。支持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等行业企业,加大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优化贴现手续,降低贴现利率。鼓励地方金融组织对暂遇困难无还款能力的企业,适当予以延期或减免相关费用。对发放普惠小微贷款较好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给予激励资金。(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4、扩大小微贷、苏服贷、苏农贷、苏科贷、苏信贷等融资规模,降低融资利率,重点投放信用贷、首贷,符合条件的最高可给予不良贷款金额80%的风险补偿。(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5、制定落实轻微违法免罚、首次违法免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等事项清单,对初创型企业加强行政指导和服务,探索实行“包容期”管理。对疫情期间出现的失信行为进行审慎认定,确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记入失信记录。组织信用服务机构协助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退出机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16、中央财政下达的2020年度出租车油价补贴资金中涨价补贴的60%,由各市县统筹用于出租车行业疫情防控和稳定发展。各地可将2015-2020年出租车油补退坡资金结余部分用于支持出租车行业疫情防控(含防疫物资配备、驾驶员核酸检测、车辆消杀等)、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出租车行业设备更新等方面。鼓励保险公司延长对受疫情影响的交通物流企业车辆保险期限。对交通物流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车辆按揭贷款,受疫情影响偿还有困难的,鼓励金融机构给予延期偿还贷款本息。(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江苏银保监局)
17、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放餐饮消费券。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中高风险地区、封控区、管控区等因疫情防控暂停营业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具备条件时恢复营业的,给予一次性复市复业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18、减半收取广告业、娱乐业企业2022年文化事业建设费。鼓励各级宣传文化发展资金、文化产业引导资金对电影重大项目建设给予帮扶。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安排1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电影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围绕电影全产业链开发特色化金融产品,省级层面推出“苏影保2.0”电影金融产品,对符合条件的电影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地区对因疫情管控暂停营业的电影院,在具备条件时恢复营业的,给予一次性复工复业补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9、制定实施消费者在中标企业线下商场购买绿色节能家电等商品享受补贴等促消费政策措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0、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由80%提高至100%。鼓励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进行公务活动和群团活动时,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预付款比例不低于50%。加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对小微文旅企业支持力度,2022年投放的新项目不低于30%。(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总工会、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省妇联、团省委、省财政厅)
21、对2022年度已筹备完成却因受疫情影响而在15日内终止的商业性展会,展览面积在5000-20000平方米和20000平方米以上,经所在设区市商务(展会)主管部门确认,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2、依托长三角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协作机制,全面梳理重点企业需求清单,保障核心零部件和主要原材料供应,保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着力做好疫情期间江苏支援上海运输保障工作,在通行证“统一格式、全国互认、办理便捷”的基础上,落实点对点运输和全过程闭环管理要求,通过提前申报、货到放行、抵点直装等措施简化申报单证,最大限度减少货车滞留时间,全力支持上海抗疫,全力保障上海供给,助力上海打赢疫情防控战。(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
全面贯彻国家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支持市场主体。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政策适用范围、享受条件和申报流程,明确办事指南、办理方式和办理时限,积极推行网申捷享、免申即享、代办直达等便利化措施,切实提升政策措施的知晓度、获取政策的便利度和企业的获得感。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就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加快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22〕5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消费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坚持远近兼顾、综合施策,促进消费加快恢复和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循环的牵引带动作用,有力对冲疫情影响、提振经济,提高人民群众福祉,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市场加快复苏,充分激发和释放消费需求
(一)全面恢复商业场所正常经营。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九不准”要求,坚决防止疫情防控简单化、一刀切和层层加码,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推进大型生产生活市场、住宿餐饮场所、文化旅游场所、娱乐休闲场所等经营场所全面恢复正常营业,支持经营场所延长开放时间。结合疫情防控需要和辖区内人口规模与分布,科学设置核酸采样点,为餐饮、快递配送等从业人员和其他“应检尽检”“愿检尽检”人群提供常态化核酸检测服务。(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持续开展消费促进系列活动。抢抓疫情缓解后消费需求旺盛契机,策划办好“苏新消费”四季购物节,精心打造“春游江苏”、“夏夜生活”、“金秋惠购”、冬季购物节等各具特色的主题活动,形成全覆盖、多层次、品牌化、常态化消费促进工作机制,培育更多消费新热点。鼓励各地以“云端摇号”等透明、公正、高效方式,发放惠民券、免费券、现金补贴等,进一步活跃消费市场。(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激活餐饮文化旅游体育消费。持续开展“江苏味道”餐饮促消费系列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放餐饮优惠券,对局部疫情解封后餐饮业态恢复营业给予适当补贴,允许符合条件的餐饮店铺外摆经营。策划举办“水韵江苏·有你会更美”文旅消费推广季系列活动,支持开发全省及跨区域的文化和旅游年卡、联票等,鼓励各地推出旅游景区门票减免、淡季免费开放、演出票打折等惠民措施,推介一批全域旅游、红色旅游、文化体验旅游、非遗主题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生态康养旅游、工业旅游、研学旅游、野外露营、自驾车旅居车旅游等精品线路和创新产品,积极发展假日、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举办“紫金奖”文化创意设计大赛、大运河文化旅游博览会、江苏书展、南京融交会等赛展活动。加大对会展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会展、商业、文化、旅游等业态融合发展。大力培育水上、山地、冰雪、航空、马拉松、自行车、汽摩等户外运动热点,加快拓展“一带一路”“大运河”“长三角”等品牌赛事活动,进一步创新体育消费场景和载体,支持社会力量建设百姓健身房。积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和弹性作息。(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省贸促会、省体育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落实好阶段性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对消费者让利,推动金融机构通过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力度,多措并举促进汽车消费回稳复苏。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充电、通行、停车等使用环节一次性综合补贴。加快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做好充电桩进居民小区工作,鼓励建设充电桩集中电源点,对充换电设施运营给予支持,逐步实现所有居民小区、经营性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设施全覆盖。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进一步优化皮卡进城管控措施,对皮卡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汽车改装行业管理机制,鼓励发展专业化、规模化汽车改装店、改装产业园区,推动汽车后市场健康发展。实施绿色节能家电阶段性补贴政策,对购买符合条件的节能家电产品按照实际售价的10%给予财政补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持续稳市场预期,进一步增强消费潜能动力
(五)围绕保市场主体精准施策助企纾困。深入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加力稳住更多市场主体。对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实行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允许中小微企业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落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在各设区市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包含生育保险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在2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可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承租省内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疫情期间租金,各地可结合实际和财政可承受能力适当延长减免期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财政奖补等方式支持非国有商业综合体、餐饮街区、商务楼宇、物流园区等服务业载体减免租金。对受疫情影响、缴费有困难的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结合实际设立不少于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交期间免收欠费违约金。落实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政策,支持远程居家等弹性办公。鼓励向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房屋租金、水电气费、担保费、防疫支出等补助并给予贷款贴息、社保补贴等支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基本消费品保供稳价机制。建立健全粮油、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农产品以及日用品、防疫物资、基本药品等生活物资保障体系,科学规划建设一批城郊大仓基地,优化生活物资供应节点网点布局,畅通疫情期间生活物资物流通道,确保基本消费品流通不断不乱。鼓励各地对疫情期间保障生活物资供应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给予财政补助。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向困难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稳就业促增收提升消费能力。制定实施促进共同富裕行动方案,进一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大力扶持高质量创新创业项目,提高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对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群体的各类创新创业企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技术咨询和孵化服务等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合理利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部分,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力度。统筹各方面资金组织开展大规模、多层次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支持各类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零工市场建设,支持个体经营发展,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进一步提升就业服务质量。深入实施农民收入十年倍增计划,支持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健康发展,拓宽农村居民就业增收渠道。健全工资决定、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稳步提高劳动者工资性收入特别是城市工薪阶层、农民工收入水平。完善按要素分配机制,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待遇,丰富居民投资理财渠道。(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合理增加公共消费。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提高教育、医疗、养老、育幼等公共服务支出效能。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政府采购交易规则,推动政府采购支出向中小微企业进一步倾斜。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机制,落实土地、财税、金融等各项优惠政策,引导多方参与投资和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结合实际需求,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条件,支持用于职工租赁住房消费、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构建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和专项救助制度,积极开展“物质+服务”多样化综合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及时救助,兜好民生保障底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把握消费升级趋势,全力打造品质消费新高地
(九)提升新型消费供给能力。大力培育一批数字电商企业,促进线上线下消费加速融合,推动社交电商、直播电商、内容电商、生鲜电商等规范健康发展。积极发展“智能化”“无人化”“零接触”等新零售模式,支持智能无人便利店、智能生鲜柜等智能零售终端进社区,鼓励线下实体零售企业建立智慧供应链。支持智慧门店、智慧购物中心等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消费场景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家居家电、智慧康养、家用机器人等新型智能终端产品和服务,构建完善智慧广电、智慧家居、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慧养老、智慧文旅、数字文化等“智慧+”消费体系。(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快发展绿色消费。积极推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促进吃、穿、住、行、用、游等各领域消费绿色转型升级。推广绿色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培育发展绿色餐饮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构建公交优先、高效衔接、便捷舒适的绿色低碳出行体系。加强高品质绿色低碳建筑建设,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大力发展装配式装修,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绿色建材、环保家具、节能节水产品等家居产品。完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规范汽车、家电、家具、电子产品等二手商品交易和回收利用。提升商品包装和流通环节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循环化水平。广泛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社区等创建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机关管理局、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培育壮大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消费。深入发展中西医结合医疗、健康体检、医养结合、专业护理、养生康复等多层次多样化健康服务,积极打造“健康+”消费新模式。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大力推广“江苏医惠保”,满足多元化医疗保障需求。加大对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增加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的养老服务供给。加快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辐射周边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大力发展适合老年人消费的智能化、适老化产品和专业化、便利化服务,丰富智慧健康养老产品供给。加快构建普惠安全的托育服务体系,进一步发挥引导资金、产业基金作用,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元化、规范化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放托育服务券,增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推动家政服务业发展模式创新,支持家政企业发展“互联网+社区”智慧生活家政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充分激发县乡消费潜力。加快补齐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短板,支持乡镇商贸中心、农贸(集贸)市场等建设改造,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现代服务企业向镇村延伸,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资源优势,促进渠道和服务下沉。深入实施“快递进村”、“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等工程,促进城乡消费双向高效循环。实施“数商兴农”工程,大力推进县域电商产业集聚区建设。提升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文化体验、健康养老、乡村民宿、户外运动等服务环境和品质,支持打造一批乡村生活综合体。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生活服务等下乡惠民活动,举办江苏省乡村旅游节,促进品质消费进农村。(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多渠道增加优质消费供给。引导企业瞄准消费升级趋势,加强产品质量、品牌和标准建设,加快新产品、新设备研发生产,鼓励发展反向定制(C2M)和个性化设计、柔性化生产。加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力度,争创更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积极推行“江苏精品”认证,组织开展“中国品牌日”江苏系列活动,持续推进老字号企业“三进三促”,加强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和保护,加快打造江苏特色消费品牌矩阵。充分利用进博会、跨境电商等平台,多渠道扩大特色优质产品进口。鼓励国际知名品牌在江苏市场首发或同步上市新品。(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消费品流通体系。立足于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统筹推进国家级和省级商贸服务型物流枢纽建设,持续优化城乡商贸物流网络布局,新建或改造一批多式联运型货运枢纽场站项目,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加强应急物流服务体系建设,科学规划设立应急物资中转站点、场地。建立完善跨区域疫情防控和商贸物流协调协作机制,切实保障疫情期间重点物资和邮政快递畅通。加强县、乡、村三级寄递物流体系建设,支持邮政、快递、物流、商贸流通等企业开展市场化合作。加快建设城乡高效配送体系,推广共同配送、集中配送、夜间配送等集约化配送模式,鼓励即时配送、网订店取、无人配送等末端配送模式规模化发展。支持智能快件箱(信包箱)、快递服务站、智能快递车(机器人、无人机)进社区。加快发展冷链物流,推广应用单元化、标准化冷链仓储装载技术和设备,培育一批专业化生鲜冷链物流龙头企业。加强进口冷链食品检验检疫和进口物品全程防疫管理,筑牢疫情外防输入防线。(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南京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高质量推进消费载体平台建设。继续支持南京、徐州、苏州、无锡市等培育和创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设全国性、区域性消费中心和地方特色消费中心。结合城市更新行动,持续优化消费基础设施和服务环境,支持省级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街区建设,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城市建设,鼓励围绕文化、旅游、商务、健康、体育、养老等主题,因地制宜打造多业态融合发展的高品质消费集聚区。加快商贸流通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积极发展智慧商街商圈。依托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苏州、连云港片区及有条件的综合保税区,探索打造涉外消费专区。(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南京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消费市场环境,加快建设放心消费新生态
(十六)破除消费市场壁垒障碍。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优化相关证照或证明办理流程手续,营造更优市场准入环境。聚焦能源、原材料、初级产品等上游产品市场和交通、通信、教育、文化、旅游、医疗等重点服务业市场及金融、土地、数据等要素市场,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促进相关行业标准、规则、政策协调统一,为市场主体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鼓励消费品产能过剩行业兼并重组,提升产业集中度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供给和消费良性循环。大力推进政策“非申即享”、“应享尽享”和“网上办”,提升政策兑现服务质效。(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消费领域执法监管。构建完善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市场监管体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促进新业态新模式规范健康发展。强化跨地区、跨部门、全流程协同监管,压实生产、流通、仓储、销售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对虚假宣传、仿冒混淆、制假售假、缺斤短两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加快推进消费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加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平台经营者价格行为。加强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大缺陷产品召回监管力度。持续开展服务行业公众满意度调查,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测管理体系。(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快完善消费维权机制。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着力提升食品药品、住宅装修装饰、文化旅游等重点民生领域放心消费创建水平。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进一步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推进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鼓励设立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投诉站、企业消费维权服务站,探索建立消费公益集体诉讼制度。指导电商平台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提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效能。广泛引导线下实体店积极开展无理由退货承诺,推动线下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活动逐步实现城乡商业业态全覆盖。(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健全完善标准体系。深入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和标准领航质量提升工程,鼓励制定实施高于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持续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5G)、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领域标准研制。探索开展高清视频、云游戏、虚拟现实、可穿戴设备、智慧家居等领域标准研制。建立健全节能和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体系。进一步完善平台经济、跨境电商、旅游度假、餐饮、冷链物流等领域服务标准,加快养老、托育、家政、健康等领域服务标准化建设。(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邮政管理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政策制度保障,夯实消费高质量发展基础
(二十)强化财税支持。统筹利用现有财政资金渠道,加大对居民消费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促进消费专项资金,支持消费业态融合创新、繁荣活跃消费市场,支持绿色消费和新型消费加快发展,支持中低收入群体消费升级。鼓励各地在省下达的新增政府债务限额范围内,将符合条件的消费基础设施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项目纳入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提高新能源汽车、绿色建材等绿色低碳产品在政府采购中的比例。因地制宜运用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城乡居民购买使用绿色低碳产品。落实好车辆购置税减免、消费品进口关税优惠等税收政策,进一步清理和规范交通物流、供水供电供气、中介机构等居民生活消费密切相关行业收费,持续合理降低消费者税费负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优化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和政府性融资担保、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等政策措施,加大对普惠小微主体的金融支持,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市场主体,不盲目惜贷、抽贷、压贷、断贷。通过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降低支付服务手续费、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推动运用金融科技手段优化消费信贷服务,提高消费信贷可得性和普惠性;围绕大宗消费、新型消费、绿色消费、服务消费等重点领域,提供个性化金融产品,支持新型业态发展。积极拓展农村消费信贷,强化对农村商贸流通和居民消费的金融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消费领域保险产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强化用地用房保障。完善产业用地政策和差别化供地机制,保障消费领域重大项目落地。创新优质产业空间供给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土地混合利用。鼓励经营困难的传统百货店、老旧工业厂区改造为商业综合体、休闲娱乐中心、直播基地等新型消费载体。鼓励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旅游、体育、健康、养老等新产业新业态。合理规划物流用地,切实保障重点物流园区用地需求,鼓励通过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为快递物流企业提供土地。支持乡村旅游、等级旅游民宿、户外运动营地及相关基础设施融合集聚建设。支持合理利用社区存量房产、闲置房屋、周边闲置土地或特定空间建设便民服务网点,有序发展旧货市场。(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压实各方责任。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强化督办落实,充分发挥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全力打造有利于消费潜力释放的良好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省统计局要建立健全服务消费统计监测体系,更加全面反映消费发展情况。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落实配套措施,确保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举措落地见效。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更大力度促消费政策措施,省级财政对促消费成效明显的地区将给予适当奖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纾困助企等各项政策实施效果评估,根据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除另有规定外,本意见中阶段性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底。(省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