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恵企政策
2022年第二季度惠企政策汇编(七)
信息来源:苏商天下 发布日期:2022-08-15 浏览次数:   字号:【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2〕4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见习留用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扩大“苏岗贷”合作金融机构范围,对吸纳就业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民营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及优惠利率支持。畅通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支持中小微企业优秀青年人才直接申报评审相应层级职称(“以考代评”的职称除外),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在年度招聘计划中安排不低于50%的就业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定向招聘,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招聘信息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纳入信息公开范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基层就业空间。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高校毕业生的规模,安排全省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总数的10%,用于定向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事业单位新发布的招聘条件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主要应面向当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返乡就业、建设家乡,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参加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和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应聘。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就业渠道。支持承担国家、省和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深入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招募400名“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帮扶乡村振兴等服务。招募不少于2000名“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从事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对到苏北县以下(不含县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扶持创新创业。完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延续落实创业补贴、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稳岗返还、税费减免等政策。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健全教育体系和培养机制,对高校毕业生开展针对性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遴选一批省级大学生创业园和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分别给予60万元和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组织开展“苏创大讲堂”公益云课堂、“创响江苏”创业就业服务高校行等系列主题活动,举办第五届“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江苏省选拔赛、第七届“创客中国”暨2022年江苏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第十届“创业江苏”科技大赛,选树高校毕业生创业典型,每年扶持大学生创业不少于3万人。(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挖掘新兴就业机会。着力发展壮大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产业,促进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等新业态蓬勃发展,拓展就业新空间。多渠道发布数字经济就业创业政策、职业供求状况、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对通过共享用工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按规定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等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挥专业所长从事灵活就业,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启动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推动试点平台企业为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实名参加职业伤害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着力优化就业服务。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人才需求信息征集发布机制,开设“江苏省人才服务云平台”高校毕业生专窗,持续推进全国百所高校院所“江苏行”、江苏与知名高校“四对接”品牌活动。深入开展“百校联动”校园招聘、“访企拓岗”就业促进等行动,开设“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活动”江苏专场,举办“民营企业云聘直播大会”、高校毕业生“云交流”大会等毕业生系列专场,举办网上招聘活动不少于1000场次。密切关注、研判疫情形势,抢抓时间窗口,积极稳妥做好2022年度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以及相关考试组织工作。健全高校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体系,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推进就业育人主题教育活动,打造一批名师、优秀课程和教材,举办全省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开展省内高校职业生涯特色咨询工作室的建设命名工作。(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赋能专项行动,全省全年开展就业技能培训33万人次、创业培训不少于12万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不少于2万人。将有培训需求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引导企业对新招用职工和转岗职工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不低于5000元。开展“江苏工匠”岗位练兵职业技能竞赛,开发一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帮助更多毕业生通过“微技能”拓展就业空间。继续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2022年面向全省高校困难毕业生线下培训不少于2700人、线上培训不少于1.5万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入开展就业见习。实施5万个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设立见习岗位,确保有意愿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及时参加就业见习。对符合条件参加就业见习人员,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并由见习工作部门统一购买见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留用率达50%以上的,按每留用一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广泛开展各级政务实习、企业实习、公益实践和职业体验活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精准开展困难帮扶。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强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离校前后信息衔接,扎实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跟踪帮扶。运用线上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小程序、基层摸排等各类渠道,与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普遍联系,为每人免费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深入开展“百校千企万岗”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暖心行动”,建立脱贫家庭、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帮扶清单,提供“一人一档一策”精准服务,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健全青年就业服务机制,对长期失业青年,及时纳入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失业管理服务对象,提供实践指导、能力提升、困难援助等服务。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团省委、省残联、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就业权益保护。开展2022年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加强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行为监管,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举办“劳动法治进高校·工会助力新职场”系列活动,增强高校学生特别是毕业季学生的法治意识。持续开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督促平台企业切实履行用工主体责任。(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妇联、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简化求职就业手续。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身份认定、人才引进、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原户籍地办理落户手续。各高校要结合常见的视频面试形式,为大学生搭建适量够用的视频面试间。教育部门要完善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系统,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实行网上签约。对延迟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优化规范档案转递手续,高校要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转递;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高校的沟通衔接,动态更新机构服务信息,积极推进档案政策宣传服务进校园,及时接收符合转递规定的学生档案。档案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名录和联系方式。(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毕业去向登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要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核实信息后及时报省级教育部门备案。实行定向招生就业办法的高校毕业生,省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指导其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并登记去向信息。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进体检结果互认。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或高校毕业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协商可提出复检、补检要求。高校可不再组织毕业体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和高校绩效考核内容,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举措,压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责,密切配合,同向发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加快政策落实。各高校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形成联动促就业的工作局面。加强宣传引导,开展“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等典型宣传活动,做好江苏省大学生就业创业年度人物典型事迹征集、评选,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将职业选择融入国家发展,在奋斗中实现人生价值,为“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贡献青春力量。(各级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各高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农业农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2〕2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影响,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更富成效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农业农村发展提出以下若干政策措施。

一、全面提升财政金融支农质效

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对涉农贷款和普惠型涉农贷款单列信贷计划。人民银行综合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按不低于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以政策激励和优惠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三农”领域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2022年力争支持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贷款余额超过5000亿元,全省涉农贷款发放余额突破5万亿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优先支持粮食油料生产信贷投放

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财政补贴撬动作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用于粮食、油料生产的贷款,可在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中统筹安排资金予以贴息支持,具体贴息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鼓励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利用央行低息政策资金向产粮大县倾斜配置信贷资源,确保产粮大县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鼓励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加大支持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力度,对承贷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发放信用贷款。对省级储备粮集中统一管理所需的仓储设施新建、改建及收购,提供最长15年的中长期贷款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粮食和储备局,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优化完善粮食共同担保基金,加大对粮食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推动粮食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责任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省财政厅)优化种植业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推动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产粮大县(市、区)全覆盖,扩大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开展水稻优质品种收入保险试点,确保三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80%以上。将带状复合种植模式中种植的大豆和玉米纳入农业保险补贴政策范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江苏银保监局)

三、加强生猪等“菜篮子”生产金融支持

全省或本地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以上时,扩大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信贷投放,各地可按规定统筹省以上相关专项资金给予不高于2%的贴息补助。加大对池塘生态化改造、海洋渔业发展等贷款发放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进一步提升生猪保险保障水平,能繁母猪、育肥猪和仔猪每头保险金额分别提高到1500元、1000元和300元,促进生猪保险规模扩大。鼓励探索开展生猪价格保险和“保险+期货”试点,推动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鼓励各地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农业保险机构因地制宜创新开发针对蔬菜、水产等高效设施农业的设施保险、收入保险、产量保险、指数保险等,持续扩大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产品供给。(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江苏银保监局)

四、全力满足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资金需求

鼓励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适度降低贷款条件,实行优惠利率,向种业企业投放种子收购贷款。探索建立高标准农田财政资金“先建后补”机制,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等中长期信贷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鼓励省乡村振兴投资基金加大种业企业投资力度,其中政府出资部分可适当降低门槛收益,向社会资本方让渡政府出资部分收益,推动种业企业兼并重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引导农业保险机构进一步完善制(繁)种保险产品,满足制种企业各类风险保险保障需求。鼓励农业保险机构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试点。(责任单位:江苏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五、拓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融资渠道

鼓励金融机构对农业龙头企业、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农业现代化先行区等单列信贷计划。(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开展农业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培育行动,2022年新增上市辅导备案企业不少于3家、拟上市培育入库企业不少于5家,加大拟上市企业辅导培育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江苏证监局)推动省和地方乡村振兴基金统筹联动,对经济薄弱地区、乡村振兴工作任务重的地方,省政府投资基金在省乡村振兴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可适当提高,支持优势产业、优质项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六、开辟农业农村重大项目融资绿色通道

组织金融机构每年精准对接1000个以上重大项目,探索运用投贷联动等投融资模式,力争投放贷款不低于500亿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农业农村厅)鼓励各地在省核定的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内优先支持建设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重大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农业农村重大项目专属债券提供良好的承销服务,支持农业数字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和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七、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水平

充分发挥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平台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大力推广低门槛、低成本、易申请、高效率的“苏农贷”产品,大力推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产品,贷款规模力争超过150亿元。组织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首贷扩面行动,2022年基本完成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江苏银保监局)

八、加快普及小农户普惠信用贷款

支持金融机构大力开展金融富农行动,创新推广小额普惠信用贷款特色产品。鼓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加快推进“整村授信”,加大纯信用产品“富农易贷”推广力度,2022年基本实现全省行政村覆盖,贷款余额超过600亿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强化金融支持富民强村重点帮促行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地区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低收入人口小额信贷投放力度,确保对符合条件的原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新认定的低收入农户应贷尽贷。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开展省低收入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扩大到普通小农户试点。(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加强小农户金融保险政策宣传和服务,加大针对小农户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拓宽小农户农业保险覆盖面,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积极运用商业保险增强低收入人口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江苏银保监局)

九、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效能

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高“三农”业务占比,切实降低担保费率。省农业融资担保公司2022年要实现业务全覆盖,新增担保140亿元;进一步降低担保门槛和担保费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部分或全部担保费补贴。支持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农业企业发放“小微贷”,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不向企业收取担保费。支持省信用再担保公司为农业产业园区、农业现代化先行区等建设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信用再担保公司)  

十、打通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堵点

加快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金融服务功能,拓展农村集体资产智慧监管服务平台,确保集体资产入场交易全覆盖,大力引导农户和经营主体承包土地经营权、养殖水面经营权、大中型农机具、农业设施、农业活体、农民住宅等各类农村资产资源要素进入平台交易。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农村产权交易产生的金融需求推出专属产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江苏银保监局)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发展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探索建立多方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积极开展大型农机具金融租赁业务,开发适合“三农”特点、价格公允的产品和服务,支持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施、加工设备更新。(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

十一、鼓励开展金融支农创新试点

深入实施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示范工程。在60个乡镇深入开展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工作,完善“政银保企”现场对接等工作机制,在金融有效服务乡村产业、健全风险分担补偿机制、科技赋能数字乡村建设、基层党组织共建等方面开展创新,探索提升金融在农村地区综合服务功能路径。(责任单位:江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创新、“农宅贷”等试点。(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十二、健全金融服务网络

发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效能,着力建设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子平台,引入更多政策性“三农”金融产品,当年新增涉农贷款30亿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鼓励金融机构建立“三农”信贷专员制度,明确“三农”信贷专员职责,主动指导客户开展多渠道融资,协助解决“三农”融资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鼓励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体系,积极运用先进技术识别、预警自然灾害等手段,主动提供防灾减损服务;优化完善养殖保险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建立保险机构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的重大灾害处理机制;建立政府监督、保险机构及第三方机构查勘定损工作机制,确保应赔尽赔、快赔早赔。(责任单位:江苏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完善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引导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更好服务“三农”市场主体,力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全年为“三农”等客户提供融资500亿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

十三、加强农村金融风险防控

在农村大力开展金融保险知识普及教育,持续抓好重要时间节点专题宣传活动。强化对涉农金融产品销售中介机构监管,引导投资机构在农村向合格投资人推介合适投资渠道和产品。严厉打击以农民合作社等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行为。(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

十四、开展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考核评估

建立健全金融机构支持“三农”效能评价制度,定期通报评价结果,并作为实施货币政策、金融市场业务准入、开展宏观审慎评估、差别化监管、财政支持等重要参考依据。(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五、强化部门统筹协调

各相关部门加强政策联动、工作互动和信息互通,形成金融支农整体合力。财政部门要综合运用财政奖补政策给予支持。金融管理部门要着力加强考核激励约束,引导金融机构优化服务和资源配置。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共享产业发展信息、扶持政策以及主体名录等。(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

十六、推动金融机构协作交流

成立省级金融机构服务农业农村现代化联盟,引导金融机构探索创新金融支农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提出金融支农政策研究和改革建议,推动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共享“三农”金融需求供给信息。(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如国家出台同类政策,原则上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苏财税〔2022〕10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具体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对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公告》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二、商品储备企业享受《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照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单据等凭证;

(三)自用房产、土地用于承担储备任务的证明材料;

(四)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

(五)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

三、商品储备企业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的免税收入、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收入、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应照章征收。

特此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5月12日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2〕70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情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名单见附件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58号)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设区市市区、县(市),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中当地政府应对疫情防控需要停工停产的大型企业,以及对非中高风险失业保险统筹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参照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实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企业招用2022年毕业年度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2022年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与见习留用的一次性见习补贴不重复享受。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四、规范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缓缴申报审批流程和补缴办法。本通知所称困难企业和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缓缴前3个月累计亏损,且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近6个月没有批量裁员(批量裁员指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符合缓缴社会保险费条件的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2),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对申请企业行业类别或规模划型不明确的,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2022年6月申请缓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的,受理时间为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申请缓缴2022年6月以后相关社会保险费的,受理时间为上月11日至当月6日。各地要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批准缓缴的企业名单等情况按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应在缓缴期满的一个月内补缴到位;缓缴的养老保险费款从缓缴期满次月起补缴,可一次性补缴,也可按月补缴,最迟于2023年6月底前补缴到位。有条件的企业可提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五、简化企业申报流程。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各地要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各地要全面推行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通过大数据比对,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资金。

六、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精准把握政策实施范围,规范实施程序,健全审核机制,切实防范风险。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监测,做好资金保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对因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造成当期养老保险基金减收的,在核定省政府下达的2022年征收计划完成情况时予以相应考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月将缓缴企业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及属期、缓缴月数、缓缴金额、人数等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各地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省人社厅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社保中心郑璐025-83236697

养老保险处邱鲲鹏025-83276055

省税务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社会保险费处刘德维025-58528734

附件:

1.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2.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2年6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提升财政政策助企纾困效能,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功能,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运用各项预留份额措施。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加大政府采购预留份额力度,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项目,要整体预留给中小企业;不适宜由中小企业独立承担的项目,要通过合理设置采购包、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将适宜的部分预留给中小企业。

二、扩大预留中小企业项目范围。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要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22年下半年,采购人要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各级采购人要按要求在江苏政府采购网或各设区市分网公开上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三、提高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的扣除;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对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的扣除。采购人要根据采购需求、项目标的、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项目的优惠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列明。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大力促进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1〕82号),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对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政采贷”融资申请的,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供应商,依法按时在“苏采云”系统中录入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勾选“融资贷款”选项,并在合同签订、验收付款、账号维护等环节提供必要便利,持续降低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五、规范政府采购工程政策落实。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严格执行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公开执行情况等政策要求。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等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24日前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送我厅。

六、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培训宣传和督促指导力度,帮助政府采购当事人准确理解和执行政策。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相关举措嵌入采购交易执行系统,实现自动生成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数据和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并将政策执行情况纳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范围,确保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我厅将加大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在市县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考核中的占比,并会同省有关部门视情对各地、各部门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联系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唐志龙

联系电话:025-83633063

传真:025-83633057

电子邮箱:jszfcg@126.com

江苏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4日

Baidu
map